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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18 22:22:51    阅读次数:1611  

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实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到人。

二、各实验室应选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情况的老师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三、凡进行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对于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领用手续,做好使用记录。进行高温、高压须由专人进行。

四、必须经常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毒、防盗)意识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使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易燃的杂物要及时处理。

五、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科研需要时,要经主任批准,使用期间人员不得离开,离开时必须关闭。

六、每天下班前要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易然物品、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做好相应处理。

七、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八、中心钥匙由专人负责,各实验室人员的钥匙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九、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十、本管理制度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