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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18 22:26:41    阅读次数:1871  

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与自觉性,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降低和避免人为损坏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使我校的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凡是来我校生命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学生应当自觉地爱护中心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生命科学研究中心负责对来中心进行科研的教师进行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的技术培训,尽可能地防止人为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设备损坏。

 二、因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中心将根据损坏、丢失的情节、对象、性质、本人表现、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

 三、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材料,填写《河北北方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交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备存;对重大事故,写出专题报告上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呈报主管院长。同时仪器管理员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并结合事故典型,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四、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2、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

4、未经许可,进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1、对一般设备器材,总值低于5000元以下的,经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不予赔偿;

2、对贵重设备器材,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无主观故意且对仪器性能影响不大的;

3、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难避免的;

4、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的;

5、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仍出现设备损坏的,要组织本事所有人员仪器分析原因;

6、经中心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

7、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假报、互相推诿责任、损失重大、态度恶劣者,应予以从重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下)或一般事故,报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学校主管领导处理并填写《河北北方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以备处理。

八、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只计算修配费。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九、赔偿费的支付

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科室根据赔偿金额、本人经济情况提出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意见,由责任者所在科室负责将赔偿费交学校财务处。如拖欠不交,超过3个月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不得报销并用于学校维修和补充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