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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12-29 22:17:58    阅读次数:1755  

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冀人〔1996〕35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1.考勤办法

(1)以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为考勤管理单位。

(2)考勤按月进行。

(3)考勤人员认真记录本单位每月出勤情况、如实填报,发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要及时向单位负责同志汇报。每月出勤汇总表要以书面形式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报人事处工资福利科,遇节假日提前1天上报。

2.出勤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和教学、教学辅助人员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有课当天不坐班,无课教师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

(3)学生辅导员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4)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全体教师均须按时参加。

3.缺勤处理

(1)上班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脱)岗者,以旷工论处。

(2)会议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者,一次记旷工半天。

(3)当日出勤不满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7.5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

(4)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休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外出进修或学习结束,未经批准,没有按时返校者,超过时间按旷工论处。

(6)不服从岗位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按旷工论处。

二、假期

1.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和学校总体安排休假。

2.寒暑假:按学校校历安排执行。

3.病、事假: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应先提出申请,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哺乳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5.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在24小时内上报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备案和认定。

6.探亲假: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 ,探亲假在寒暑假自行安排。

三、请销假

1.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

2.休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上月末与下月初连续休假时假期连续计算。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个月;请病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月。

3. 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上须有三甲以上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

病休1个月(含1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须有三甲以上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按请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连续病休2个月不足6个月者,病愈上班试工2个月(如遇寒暑假顺延)。

连续病休6个月及以上者,病愈上班试工3个月(如遇寒暑假顺延);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继续休息,仍按劳保待遇,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4.批准权限: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请假1天,由所在教研室或科室领导批准;请假2-6天,由所属处级部门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1个月以内,经本部门同意,报人事处批准;请假超过1个月,由本部门和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经人事处报人事主管校领导批准。

生育假、护理假须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定请假时间,报人事处审批。

校中层管理干部请假,主管校领导批准。

校级领导干部请假,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

5.销假

休假期满,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休假期满要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续假手续而短时间超假、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补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四、休假工资待遇

1.病、事假工资待遇(每月出勤以30天计算)

(1)事假不满7天(含7天),按天扣发绩效工资,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度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的40%;

全学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

(2)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不满15天,按天扣发绩效工资;

连续病假15天以上不足6个月者,或病假累计满15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执行劳保工资。工作年限不满30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愈上班试工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工伤休假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住院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 》执行。

3.婚假、产假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全额发放工资;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停发奖励绩效。

五、特殊情况处理

1.请调人员,从批准调出的第2个月起停发工资。

2.旷工1天按日平均工资额扣发基本工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按日平均工资额扣发基本工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或累计旷工3—9天,按日平均工资额扣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或累计旷工达10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3.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