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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18 22:25:34    阅读次数:2806  

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一、实验动物指用于科学实验或预实验的蟾蜍、小白鼠、大白鼠、豚鼠和家兔等实验动物。教师进行科研使用的动物由生命科学研究中心填写采购报告,报学校国资处动物中心统一采购。

二、到中心进行科研的教师需进行动物实验时,应填写《实验动物领用单》一式二份并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校动物中心领取。实验结束后,领用人要回收全部实验动物交回动物中心,并办理动物交回登记手续。

三、根据动物实验情况,对没有手术过的动物,直接放回笼子;如果经过手术,检查是否全部收回手术用品,需要继续饲养时,放入中心的小型动物饲养箱,并提前做好预约;如果手术后不再继续饲养,则放入预先准备好的笼子。统一送回动物中心。

四、如果是离体实验,离体器官必须放入容器或者倒入专用垃圾袋全部收回。

五、动物实验完毕后,实验人应彻底清理动物实验区域及实验器皿,保持实验室的良好卫生。

六、动物实验过程中用到的麻醉药品,应按计划用量领取,用毕及时交回、由专人妥善保管。

七、实验使用过的实验动物,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实验结束后,派专人送回动物中心,由动物中心运至规定地点统一处理。